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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租期结束留下“烂摊子” 法院判租房人“处理后事”
发布时间:2009-08-25 被阅读6090次
租期结束留下“烂摊子” 法院判租房人“处理后事”
晨报讯 把房子租给别人开浴池,房租到期后租房人留下一个烂摊子后就走了人。因为房子内留置大量锅炉、管线等障碍物,致使房屋无法再次出租,无奈之下,房主只好将承租人告上法庭。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韩某与方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韩某将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大兴商贸小区内一个楼房出租给方某经营浴池。承包期满后,乙方将锅炉、水箱等带走。2005年5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租赁终止合同,并约定方某在韩某的房屋装修完毕后,无条件地将其租赁期间设置的锅炉、水管等设施移走。但此后,方某一直未能如约履行。
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被告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移走浴池附属设施。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移走浴池的附属设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
根据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不能一走了之,其在租赁期间添置的生产、生活设施不能妨害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他人的生活,否则其有义务无条件地予以拆除。